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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: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|快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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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邱利

2月17日,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,自3月31日起实施。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,包括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试行办法》)和5项配套指引。

证监会指出,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,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,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,利用两个市场、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。

《管理试行办法》共六章,主要内容包括五点:一是完善监管制度,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;二是明确备案要求;三是加强监管协同;四是明确法律责任;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。

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,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,《管理试行办法》和配套监管指引的变化是完善负面清单,按照最小、必要原则,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,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,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,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。

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,在体现“放管服”方面,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,注重放管结合,依法依规简除烦苛、完善监管、优化服务。在“放”的方面,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,能放开的坚决放开,能取消的一概取消。

该负责人还表示,对于存量和增量企业的备案将作出以下安排。首先,《管理试行办法》施行之日起,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,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,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;其次,《管理试行办法》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(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、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),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,给予6个月过渡期。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,视为存量企业;最后,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,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。

编辑:严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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